湘建執罰決字〔2025〕19號
當事人:湖南湘德電力水利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錫軍
地址:湖南省婁底市漣濱街道婁星北路創業大廈十一樓1117、1118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000558470302
你單位涉嫌在2025年4月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時使用虛假業績,本機關于2025年8月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向本機關提交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你單位在本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中,提交的技術負責人梅甲春個人業績不屬實。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證明你單位將梅甲春列入技術負責人名單;
證據二: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梅甲春使用和田市拉絲奎鎮2022年排水管網建設項目(第一標段)作為個人業績;
證據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反饋企業業績真實性情況的函,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梅甲春的1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認可技術負責人梅甲春的個人業績核查情況,即承認梅甲春使用的1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2025年10月1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5〕1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申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時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不屬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1月10日
